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辽教〔2018〕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变更举办者。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的举办者由辽宁毅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百年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二、辽宁百年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举办者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三、辽宁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指导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明确办学定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0年8月18日
上一篇:中国传媒大学关于调整2020年度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 南方翻译学院变更举办者之一的批复